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82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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