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
原   告 森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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