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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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李玉媚 訴訟代理人 吳陵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美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或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04號為其一部勝敗之判決,嗣其就受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即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99號,下稱本院上訴卷),並為訴之追加(見本院上訴卷第27至39頁),聲請人以其係低收入戶而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乙情,有法扶會審查表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上訴卷第25頁),又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其108年度全年雖有薪資所得新臺幣328,2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第25至26頁),但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夫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並有二名未成年之子,賴其扶養(見原審卷第93至94頁之戶籍謄本),為維持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需要以觀,聲請人顯已窘於生活而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費用。又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