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
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粘建豐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