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4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
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