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65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被   告  陳冠丞
       陳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6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9年1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陸萬玖仟 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冠丞前就讀開明工商時,邀同被告陳錦龍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下
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學日、
或休學開始日、或服義務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陳冠丞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0日起並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94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又被告陳錦龍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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