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日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高 陳千美 同意由聲請人陳日翠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前項之不動產同意書。
二、具狀陳報有何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該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受監護人?
三、受監護人 陳振興 相關醫療、養護支出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