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國 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以債務人積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債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業將該筆信用貸款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6,719元,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101年7月13日止,惟利息部份僅含債權轉列催收款項前之利息,而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金額明細表,亦僅有原始轉銷金額,債權人未提出電腦帳務明細表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0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