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松村高志凱張世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如當事人未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邱光吾迴避。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且迄今已逾3日仍未補充提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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