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 許本爵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
糧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下稱士林靈糧堂)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08年7月14日經第10屆第1次董事會議議決通過增加辦理士林靈糧堂宗旨及目的相關事業8項,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士林靈糧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4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5條至第19條部分,僅係因應章程修改而變更條號,內容並無修改,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