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黃玉嬌 被告 白昌恩
丁玫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丁玫文異議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原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