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莊閔安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352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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