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聲請人 王睿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㈡提出相對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洪達華 。
㈢相對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解散,
提出現存公司登記事項卡,並確認現存公司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