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09號聲請人源盛鐵材行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姜偉國 。
㈡確認相對人公司之現在名稱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