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7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4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479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聲請日期:民國102年6月25日),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21號裁定駁回,並於102年7月30日當日下午4時將該裁定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確定後,經本院審判長於102年8月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未據繳納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22日送達,有本院公告證書及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沈應南法官廖宏明法官林玫君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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