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7年11月28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9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 徐進安 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5日提起本件上訴,上訴狀僅載明:「上訴人不服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之判決,特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等語,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於98年1月9日發函命被告於98年1月15日前(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正其上訴理由,並諭知未按期補正將駁回上訴,該函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於原審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業務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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