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9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