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23號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特定上訴範圍,亦未補具上訴理由,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而上訴人亦未繳納上訴費用,應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算定第二審裁判費並如實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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