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福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福忠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3年02月20日止累計272,612元正未給付,其中255,710元為本金;15,618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福忠於民國100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3年02月20日止累計133,788元正未給付,其中125,246元為本金;7,558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福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5710││2月2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福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5246││2月2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