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建國 法定代理人 李文娜 被告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被告 夏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
8號違反引水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夏漢雄違反引水法等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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