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801號原告 林政哲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謝純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謝純觀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参萬伍仟 陸佰肆拾 元,應繳納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