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瑞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5月、4月確定,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6月、4月、5月、3月、2月確定,另經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受刑人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①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2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0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4日,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即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