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許夙君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並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一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