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將坐落台南縣安定鄉新吉村新吉3-2號1、2樓之房屋及
其附屬車庫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等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向原告承租台南縣安定鄉新吉村
新吉3之2號房屋,雙方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97年4月16
日起自98年4月15日止,租金新台幣12500元,每個月付一次
。詎被告未支付租金,並未再與原告連繫,原告於97年8月
13日經台中清水郵局存證信函第394號催繳租金,為被告仍
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契約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租
賃契約書以及存證信函各一份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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