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棋譽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31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棋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