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01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標的數量究應為新臺幣(下同)31,251元或為30,251元,若有誤算,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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