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39號抗告人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訴字第1439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