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836號債權人 吳志銘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巷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易仟 、 林晏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兩造已約定高於法定利率之利息百分之十六,債權人另請求百分之五之約定利率利息,請釋明請求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