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9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9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911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張婷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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