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麗雪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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