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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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請人 蘇溢祥
蘇益銘 蘇玉堂 相對人 呂杉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件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0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3項已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新臺幣580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此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可憑。則本院既已於前揭裁判中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原告即聲請人所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6,115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發函通知領回,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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