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士林簡易庭法官
                 法官 蔡明宏
                 法官 莊明達
                 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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