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調字第190號
原 告 薪水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
台北市北投區、台北縣新莊市及台北縣蘆洲市,侵權行為地
在台北縣五股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
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