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志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