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虹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保護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虹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101年度偵字第959號)確定。該案扣得之仿冒「HELLOKITTY」(聲請書誤載為HOLLOKITTY)商標之手機保護套個,應予宣告沒收,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虹吟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5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保護套1個,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及仿冒品照片等在卷可證,即屬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應予沒收之物。是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