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而查獲之第1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度聲沒字第129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鎮○○路278之1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淨重0.03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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