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22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五個月內每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