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麻將臺」及「超級大舞臺小 瑪莉 變異體」各壹臺(各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5年度速偵字第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麻將臺」及「超級大舞臺 小瑪莉 變異體」各1台(各含IC板1片)、賭資新臺幣(以下同)70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認定:被告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自民國95年2月14日某時起,在臺北縣汐止市○○街708之3號之公眾得出入場所「 舒亮 汽車美容」洗車場內,設置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及「小瑪莉」各1臺,連續與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迨至同年月17日16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動賭博機具2臺及機具內之賭資700元,並經聲請人以被告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規定,以95年度速偵字第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並有緩起訴處分書
1份附卷可憑。而查扣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麻將臺」
1台及「超級大舞臺小瑪莉變異體」1台(各含IC板1片),衡情為被告所有,供前述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賭資
700元,應屬被告所有因前述犯罪所得之物。依照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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