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陳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
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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