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何佑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佑祥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佑祥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前另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辛字第539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1紙附卷可稽。其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羈押已不存在,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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