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建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建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建簡字第13號上訴人 江煥成錦興 土木包工業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苗建簡字第13號與被上訴人 張雲亮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110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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