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19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謝翰儀 邱志仁 被告 邱王月娥
邱鯨澤 邱建智
邱桂蓮
邱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上午11點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