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3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明炎為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麗池經典社區住戶,告訴人 林威志 為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民國101年8月3日14時許,被告因向告訴人借閱社區之保全契約書未果而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社區大廳之公開場所,以「不是草約,草個屁啦」「幹」「我們委員喔, 哪小啦 (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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