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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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瑞琳 原告 李艾凌 被告 陳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王瑞琳原告李艾凌被告陳永立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瑞琳原告李艾凌被告陳永立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新台幣共計(下同)参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2年9月30日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二人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號案件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瑞琳原告李艾凌被告陳永立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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