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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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9號原告 楊松峰 被告展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采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