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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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45號原告 江玉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687/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核其性質形同係就系爭土地為塗銷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9,820元【計算式:31,456×8,430.07×15687/0000000=4,159,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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