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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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5號原告 張家雲 被告 陳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萬6,08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萬9,423元(本金1,726,084元,加計自113年7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3,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