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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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20號原告 周耔玗 原告 吳山駿 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複代理人 巫政澔 律師被告 白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別賠償新臺幣(下同)800,000元、300,000元並將監視器拆除,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拆除監視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準此,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