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桭萟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桭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桭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表,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8月10日入監執行,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220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本院審核上開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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