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64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鄭明輝 相對人 陳文生 ○○○號
陳發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權利範圍」欄,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權利範圍」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所為109年度苗簡字第64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附表:
┌─┬─────────────┬────┐│編│請求撤銷之標的│更正後││號│(苗栗縣○○鄉○○段)│權利範圍│├─┼─────────────┼────┤│1│621-1地號土地│1/5│├─┼─────────────┼────┤│2│650地號土地│1/20│├─┼─────────────┼────┤│3│651-1地號土地│1/5│├─┼─────────────┼────┤│4│651-2地號土地│1/5│├─┼─────────────┼────┤│5│652-1地號土地│1/20│├─┼─────────────┼────┤│6│1244地號土地│1/20│├─┼─────────────┼────┤│7│1245地號土地│1/20│├─┼─────────────┼────┤│8│1247地號土地│1/20│└─┴─────────────┴────┘